第一条 为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中的部分实际困难,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坚持主动关心和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学院对教职工的关怀。 第二章 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困难补助对象: 本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教职工本人或家庭遇有自然灾害及其它意外,给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影响生活的; (二)教职工本人患有重大疾病,给家庭生活造成很大困难的。 (三)申请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第五条 困难补助标准: (四)教职工本人患有癌症或家庭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补助标准800~1000元。 (五)教职工本人患有重大疾病,给家庭生活造成很大困难的,补助标准500~800元。 (六)教职工本人生病住院影响家庭生活的,补助标准200~400元。 第三章 申请困难补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困难补助的程序 (一)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工会小组长。 (二) 教职工所在工会小组讨论并签注意见,上报所在单位分工会。 (三)教职工所在单位分工会集体研究并征得党政领导同意后签注意见,上报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困难补助的情况专门安排会议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由学院领导、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室等有关人员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有关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八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九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切实关心教职工生活,主动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二)注重调查研究,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做好困难补助工作。 (三)及时受理和研究困难教职工的补助工作,使教职工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使用的地方。 第十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理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并及时提交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二)建立教职工困难补助台帐,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困难补助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资金从学院教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