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7浏览次数:1644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医疗互助的作用,帮助患大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特设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金,并组建医疗互助会全面负责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互助金由学院和教职工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互助金的筹集和使用旨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和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学院事业在编人员原则上都是会员,离退休人员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会费人民币10元。
     (一)事业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互助金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二)会员从交纳会费的次日起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三)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会费者,同时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退还。停止交纳会费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时,须从交纳会费的次日起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四)因公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会费的教职工,在补齐停交会费之后的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 管理及其使用
 
      第五条  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学院在职工福利费中每年拨给一定的扶持金;
    (三)社会的资助和捐赠;
    (四)互助金增值和积累;
    (五)其它来源。
      第六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管理小组委托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互助金每年结算一次,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条  使用互助金必须经互助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由学院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工会、监察、院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和教代会代表组成互助会管理领导小组。学院有关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九条  互助会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研究修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专门安排一次会议研究审批患病会员的补助申请,做到一年结算一次。因病去世的会员由其家属申请后立即办理,特殊情况由互助会管理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互助会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十一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受理会员医疗互助的申请,并提交互助会管理小组审批;
    (三)负责互助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并向互助会管理小组报告每年的使用情况;
    (四)完成互助会管理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管理小组负责将互助金使用情况及时向教代会汇报。
      第十三条 学院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互助会管理小组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及时提供互助金收缴管理情况。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患大病住院会员的互助金申请工作。
      第十四条  院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准确提供相关会员符合学院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的证明,供互助会管理小组研究。
 
第五章  互助金申请程序 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会员,应持本人在大病住院治疗期间符合学院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的证明(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提供),填写互助金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分工会)盖章后报互助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后提交互助会管理小组研究审批。
      第十六条  患病会员,当年度大病住院治疗累计达到符合学院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0.5万元以上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 ≥0.5万元 ~ <1.5万元,补助40%;
    (二) ≥1.5万元 ~ <2.5万元,补助50%;
    (三) ≥2、5万元以上的,补助60%;
    (四)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满5年未申请补助的会员,在申请补助时的比例可增加5%,并逐年递增1%,最高比例可达10%;
     第十七条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互助金管理办法可酌情变更,由互助会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者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 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二)不符合学院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 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美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