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享受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7浏览次数:1917


关于教职工享受福利待遇的暂行办法
 
(试 行)
 
   遵照学院领导一贯要求“为教职工送温暖、替教职工办实事”的指示精神,为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提高和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为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在执行政策中无法可依的随意性。经院工会委员会研究,对我院教职员工在职期间及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会福利待遇方面情况做出如下的规定:
一、享受工会会员福利待遇的基本条件
   1、凡学院事业编制内的正式职工、并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的教职员工,方可享受工会发放的福利待遇及补贴。
    2、对于调入或招聘来院工作的正式职工,工作必须年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工会发放的福利待遇及补贴。
   3、对于劳动合同中及有关制度中规定的不享受本院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工资待遇的教职工,不享受工会福利待遇及补贴。
二、关于教职工独生子女的幼托费、托儿费、学费予以报销标准的规定
    1、私托费:教职工独生子女自生育后未进入幼儿教育阶段,其幼托费每月可报销45元。
    2、幼托费:教职工独生子女进入幼儿教育阶段,其幼托费每月可报销100元。
   3、学费:教职工独生子女进入小学教育阶段,其学费每年可报销30元;教职工独生子女进入初中教育阶段,其学费每年可报销40元;教职工独生子女进入高中(职业高中)教育阶段,其学费每年可报销60元。
   以上费用报销,严格按单年在男方,双年在女方的规定执行,对于没有办理独生子女手续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不享受以上规定。
三、关于独生子女的教职工享受奖励金、慰问金待遇的规定
   1、根据国家“计生”规定的精神,学院对于我院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教职工,每年给予一次奖励金和慰问金60元待遇,双职工的享受100元待遇,每年“六一儿童节”期间发放。
对于没有办理独生子女手续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不享受以上规定。
四、关于教职工假期疗养及春、秋游活动有关待遇的规定
   1、按照南京市教育工会宁教医工发[2005]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学院工会每年要组织一次先进教职工、老教师和工作突出的青年教师疗休养活动。(具体安排事宜,届时将另行规定。)
   2、学院各分工会可根据情况,一般不要组织跨省旅游,考虑就近、方便和规模较小的原则,组织教职工的春、秋游活动,确保“安全、健康、活泼、向上”。凡按规定参加的教职工,可享受部分的经济补贴,(具体数额按每期情况,由各分工会确定。)对于不参加活动的教职工,原则上一律不享受待遇。
五、关于教职工享受春节、端午、中秋、教师等节日慰问金的规定
    1、工会对于春节、端午、中秋、教师等节日,发放慰问金。(具体数额由院工会和学院领导协商确定。)
六、关于教职工的生日、结婚、生育、生病、离退休或死亡的慰问金发放及家属享受的有关规定
    1、当教职工过生日时,院工会代表学院领导和全体教职工表示慰问,其慰问金100元。
    2、当教职工结婚时,由工会代表学院领导和教职工表示慰问,其慰问金原则上400元。
    3、当教职工生病住院时,由工会代表学院领导和教职工表示慰问,其慰问费原则上200元。
    4、当教职工离退休时,由分工会代表学院领导和教职工表示慰问,其慰问金原则上100—200元。
    5、当教职工不幸去世时,由院工会代表学院领导和教职工表示慰问,其慰问金原则上400元。
   6、当教职工的家属不幸去世时,分工会代表学院领导和教职工表示慰问,其慰问金原则上:父母、配偶200元,岳父母或公婆100元。
   7、对于教职工的重大疾病或发生特殊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经申请批准工会原则上可补助200—1000元,特殊困难情况可向学院申请专项补助。